1.享受公费医疗的互助基金会员患本办法所列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校医院审核并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不含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 5000 元者,可申请并获得补助。
2.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基金会员患本办法所列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并经校医院审核,个人承担费用(不含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 5000 元者,可申请并获得补助。
3.互助基金会员患不属于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目录中费用支出较大的疾病,经住院治疗、且经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住院个人承担费用(不含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超过 10000 元(年度不累计)者,也可申请并获得补助。